「人權高漲,但能犧牲被害人及其家屬嗎?」
如果一個司法體系真的人權高漲,那麼理論上就不存在犧牲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狀況。鄭性澤案跟蘇建和三人案的結果不應該是一次又一次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相對剝奪感,而是建構一個真正有人權的司法體系。所以這些案件的啟示應該是,亂抓人、亂判案的結果,沒有人得利,還要這樣下去嗎?
所以當被害人之子問:
「當國家給予冤案被害人道歉賠償,那誰給予我們道歉?」
這個「誰」,最好的答案其實是:國家,以及這個司法體系;各方應該要就責的對象,就是那個給出錯誤救贖、錯誤歸罪的系統,而不是被系統挑出來的無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