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要求違法來遵守法律?

Tiat
3 min readMa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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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拒絕警察違法盤查的風波中,挺警察的人果然又冒出一堆這樣的意見:「你沒做壞事為什麼怕被盤查?」、「警察抓壞人很辛苦,花你一點時間會怎樣?」、「不要把人權無限上綱!」我每次都很懷疑說出這些話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這些意見背後的主張最簡單明瞭的,大概就是遵守法律、維持治安至上的想法,不過說這些話的人大概從來沒想過,恰恰就是這些話本身,才是讓法律秩序崩解的原因。以這次警察意圖盤查李永得事件來說就很清楚。法治社會裡,公務員行使公務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是法治國的依法行政原則;也就是說,身為公務員的警察,他要行使職權,就必須要依據法律規範,不能沒有理由想做就做。關於這點,講出那些話的人應該是沒想過,但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應該沒意見吧?不就是他們基本主張的嗎?

所以我們有規範警察執法的法律,叫做「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據其中的規定,警察要盤查人民是有條件的,而條件絕對不是只要警察「覺得有異」就可以盤查的。不然,來,看看這法律規定要怎麼做身分查證:

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好,哪一條有「覺得有異」字樣?不要說「合理懷疑」了,當場警察根本回答不出來他們的合理懷疑是什麼啊。

因此,李永得拒絕盤查,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警察當下的盤查行為本身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所以李永得要求警察提出盤查理由,他才是遵守法律的一方。在這樣的情況下,挺警察的人知道自己在挺什麼嗎?其實他們就是在挺一個違反法律的動作啊,再說一次,在這次風波中,挺警察的人就是在挺違法。這個事件裡人權並沒有被無限上綱,因為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判決中,要求警察執法要維護人權的憲法意旨下,所產生的立法,說什麼「人權不要無限上綱要讓警察盤查」,這句話本身的概念,就並非是遵守法律了。而且一直到昨天保安大隊出面說明時,面對記者詢問,也還是沒有辦法說出「合理懷疑」的標準是什麼,這就已經違背依法行政的原則了。

無視於警察違法,一昧的要求人民配合警察違法的行為,這樣叫做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是要怎麼能維持治安?這些人的想法脫離現實到不可思議的地步。挺警察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他們可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當然他們也不會知道,台灣的法律被當做裝飾品,實際上就是他們這種公然要求違法的行為所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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