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執政黨立委跟社福機構主出來開記者會,要求放寬勞基法對社福團體的限制,實在感到很傻眼,執政黨立委身為社福機構資方角色的本位主義也太不遮掩了吧?
台灣社工一直都有工時過長、個案過多、薪資過低的勞動問題,勞基法的保障只能是最基本的基本而已,不一定就能解決三過的問題,但還被機構主嫌太苛?他們提到的三個訴求,包含「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會應一體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之 1」(使四周內每日不用給加班費的正常工時可由8小時延伸到10小時)、「積極解決每日12小時工時上限的困境」(納入84–1打破勞基法每天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的限制)、「解決勞動基準法與社會福利法規設施標準競合的困境」(使社福機構排除勞基法每工作四小時要休息30分的規範)等,都可以用增加人力、發放加班費等來做為因應,這些並非一例一休的誤區而無解。說到底他們就是不想多花錢而已,這背後的思維並不是像他們所從事的目標一樣高尚。
重點在於他們所提出來的理由:社福團體資源不足,我要說這是沒有意義的廢話。你有多少資源就做多少事,不要以為自己是聖人,可以為天下先。社工是專業工作者,不是觀世音菩薩,量力而為才是真正幫助到個案,而使機構服務可長可久的觀念,這也才是專業工作者。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這句老俗語的意思很清楚簡單。這時他們可能還是跳針說,台灣的弱勢者就是那麼多啊,他們只是想幫助更多人。我說這也是沒有意義的廢話。台灣弱勢者的困境來源之一,就是勞工權益的被漠視所造成的低薪、過勞,這跟社工本身所面臨的是一樣的狀況,你要不要先把自己的員工顧好作為示範再說?這樣還比較有說服力啊。